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明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因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明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一、二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7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拘役及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見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別為竊盜罪及詐欺罪;如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別為侵占遺失物及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各罪,曾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4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附表一編號5(1)(2)所示各罪,曾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396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附表一編號6至11所示各罪,曾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附表一編號12至13所示各罪,曾經士林地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04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附表一編號14至15所示各罪,曾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909、191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6日確定;附表一編號18至21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61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如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各罪,曾經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909、1910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確定;附表二編號10至11所示各罪,曾經高雄地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295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12,000元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各次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一編號4、1
6、17所處刑期之總和與附表二編號1、2、6、7、8、9、12所處罰金之總和(即拘役581日,惟定應執行刑不得逾拘役120日;罰金73,000元),爰定其應執行之拘役及罰金各如主文所示,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表一:受刑人陳正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拘役部分)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非法由收取設備取財罪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2)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2)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12日(1)108年10月17日(2)108年12月4日(1)108年10月20日(2)108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731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1、1694號(聲請書漏列1694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6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81號109年度桃簡字第607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703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31日109年4月10日109年9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上字第81號109年度桃簡字第607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7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31日109年9月9日109年10月13日備註編號1至3經臺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34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2罪,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3日(1)108年10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2日)(2)108年10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8日)108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33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842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1044、1585、1586、2111號(聲請書僅記載1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50號109年度審簡字第396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11日109年7月21日109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50號109年度審簡字第396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13日109年10月14日109年11月9日備註(1)(2)經同案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6至11經同案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非法由收取設備取財罪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2罪,各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16日(1)108年9月22日(2)108年11月9日108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1044、1585、1586、2111號(聲請書僅記載1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1日109年7月31日109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9日備註編號101112罪名非法由收取設備取財罪非法由收取設備取財罪非法由收取設備取財罪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22日108年7月26日109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1044、1585、1586、2111號(聲請書僅記載163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21、5236、6043號(聲請書漏載5236、60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44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1日109年7月31日109年9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0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9日110年1月7日備註編號12、13經同案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131415罪名非法由收取設備取財罪非法由收取設備取財罪非法由收取設備取財罪宣告刑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1月7日108年12月10日109年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21、5236、6043號(聲請書漏載5236、6043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607、12321、14327、14400、14438、14458、14487、14524、12482號(聲請書僅記載106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044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909、1910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909、1910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9日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059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909、1910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909、19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7日110年1月18日110年1月18日備註編號14、15經同案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6日。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4月6日109年6月9日109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765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881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68、7769、8479、8962號(聲請書漏載7769、8479、89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936號110年度基簡字第151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14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8日110年2月25日110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936號110年度基簡字第151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27日110年4月6日110年8月2日備註編號18至21經同案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192021罪名(1)(3)非法由收取設備取財罪(2)詐欺取財罪非法由收取設備取財罪竊盜宣告刑3罪,各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2罪,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09年5月3至4日(2)109年5月28日(3)109年6月18日(1)109年5月28日(2)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68、7769、8479、8962號(聲請書漏載7769、8479、89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14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14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14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14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14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2日110年8月2日110年8月2日備註附表二:受刑人陳正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罰金部分)編號123罪名侵占遺失物罪侵占遺失物罪侵占遺失物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3日108年7月26日109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333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1044、1585、1586、2111號(聲請書漏列1044、1585、1586、2111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607、12321、14327、14400、14438、14458、14487、14524、12482號(聲請書僅記載106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50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909、1910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11日109年7月31日109年10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50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909、19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0月13日109年11月9日110年1月18日備註編號3至5經同案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5,000元。編號456罪名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1)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2)侵占遺失物罪侵占遺失物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2罪,各處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12月3日(1)108年12月10日(2)109年2月19日109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607、12321、14327、14400、14438、14458、14487、14524、12482號(聲請書僅記載10607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051、26029、26144號(聲請書漏列26029、261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909、1910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909、1910號109年度簡字第2822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109年1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909、1910號109年度審簡字第1909、1910號109年度簡字第282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18日110年1月18日110年1月22日備註編號789罪名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侵占遺失物罪侵占遺失物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罰金新臺幣1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1月14日109年5月30日109年4月24至25日內之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09/4/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38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42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6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418號110年度簡字第149號110年度簡字第43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28日110年3月2日110年3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418號110年度簡字第149號110年度審簡字第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3日110年5月4日110年5月4日備註編號101112罪名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侵占遺失物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6日108年12月8日109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68、2748、3277、4840、8739、8740、11856、12661號(聲請書僅記載2268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68、7769、8479、8962號(聲請書漏列7769、8479、89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295號110年度簡字第4295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14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7日110年1月7日110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295號110年度簡字第4295號110年度嘉簡字第6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27日110年5月27日110年8月2日備註編號10至11經同案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