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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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152號聲請人順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相對人 陳俊堯 即信欣汽車商行相對人陳俊堯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堯即信欣汽車商行、陳俊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信欣汽車商行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