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642號債權人劉備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EVANURTIYAS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權人劉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 陳明 本票提示年、月、日。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