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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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45號聲請人 楊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楊千儀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志鵬營造有│合作金庫商│100年7月31日│13,808元│LZ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