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38號聲請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定 國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鉅鎰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三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究為自「到期日110年3月5日」或「110年3月6日」?(因聲請事項利息起算日與附表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