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33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峻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九號,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二0二三號,嗣於原審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原審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峻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就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被告許峻議不服,於一0三年十月七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附理由,僅表示「上訴人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出上訴。」,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法院於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該裁定於一0三年十二月一日送達於被告許峻議現服刑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由被告許峻議親自簽名按捺指印並書寫收受日期,有該裁定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十六頁)。茲已逾上開補正期限,被告許峻議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許泰誠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