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6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宗漢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謝杏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漢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二、被告林宗漢前本院經訊問後,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9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2月22日,
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查被告林宗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被告犯罪嫌疑自屬重大,檢察官及被告均得提起上訴,本案尚未確定,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倘法院最後判決結果非其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被告能服膺判決結果,其逃亡之誘因隨之增加,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及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審判及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欣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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