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非訟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林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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