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1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吳榮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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