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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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柯建安 債務人 柯文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4年6月1日起至│百分之1.83│104年7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1││104年9月29日止││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61,870元│104年9月30日起至│百分之1.76││20%計算。││││104年10月31日止││││││├────────────┼──────┤│││││104年11月1日│百分之2.76││││││起至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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