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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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耀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67號;108年度執字第13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耀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耀凱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劉耀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劉耀凱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被告未經諭知多數罰金刑,無從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第7款),一併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罰金新臺幣20,000元│科罰金,以新臺幣1,│││,有期徒刑如易科罰│000元折算一日。│││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3.8│108.5.2│├──────┼─────────┼─────────┤│偵查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速│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921號│偵字第2076號│├───┬──┼─────────┼─────────┤│最後事│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07│108年度壢交簡字第││││0號│1152號││├──┼─────────┼─────────┤││判決│108年4月19日│108年6月28日│││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8年5月29日│108年8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772號│字第133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