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566號債權人 涂玉玲 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債權債務協議書,核其內容,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序號:684)僅為100萬元,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150萬元之依據為何,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既係依債權債務協議書之內容為請求,就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逾10
0萬元部分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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