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43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告 陳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10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附卷為證,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2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04年5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86,834元未給付,其中184,255元為消費款,2,079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
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按附表編號1所示給付利息。
㈡被告於98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220,000元,約定每月23日
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於借款後至10
4年1月5日止,除清償期款項外,尚餘49,075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按附表編號2所示給付利息。
㈢被告於100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340,000元,約定自100
年11月3日起分期清償,暨約定還款期限最短2年、最長7年,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於104年1月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15,987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按附表編號3所示給付利息。
㈣被告於101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340,000元,約定自101
年4月6日起分期清償,暨約定還款期限最短2年、最長5年,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於104年1月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41,486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按附表編號4所示給付利息。
㈤被告於101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約定自101
年8月6日起分期清償,暨約定還款期限最短2年、最長5年,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於104年1月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08,945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按附表編號5所示給付利息。
㈥被告於101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413,611元,約定自101
年8月6日起分期清償,暨約定還款期限最短2年、最長5年,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於104年1月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345,15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按附表編號6所示給付利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足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真實。從而,原告依上列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及公示送達費用11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振宗┌──┬────┬────┬────┬───┬──────────────┐│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新臺幣:│新臺幣:│(%)││├──┼────┼────┼────┼───┼──────────────┤│1│信用卡│186,834│122,424│11.85│自104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61,831│18.85│自104年5月24日至104年8月│││││││31日止│││││├───┼──────────────┤│││││15│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49,075│49,075│20│10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215,987│215,987│6.99│10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4│小額信貸│241,486│241,486│6.99│10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5│小額信貸│208,945│208,945│6.99│10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6│小額信貸│345,150│345,150│6.99│10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