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重訴字第83號原告簡張益
李夜合 簡國華 簡國勳呂月鳳 被告高雄市○00○○○區○○段○○○○○號等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洪武傑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