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2622號聲請人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VenetianMacau
Limited)設澳門氹仔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法定代理人 孫敏其 (SunMinQi)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張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國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江國盛於民國113年2月15日簽發之本票1紙,面額港幣981,655元,到期日未載,詎於113年3月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此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正本,未記載票面金額,核屬無效之本票,不得據此請求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則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