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96號原告 許碧惠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萬6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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