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各判處偽造文書部分有期徒刑1年6月,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248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4月25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19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2日法矯字第0980028666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45
7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東 名冊為證,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457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東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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