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綉惠被告林樞汶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105年度執字第9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綉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綉惠因被告林樞汶犯竊盜案件,被告林樞汶經檢察官指定之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命被告交保候傳,茲因該被告林樞汶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樞汶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0,000元後,由具保人洪綉惠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有保證金繳款收據(見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卷第2頁)在卷可稽。該案嗣經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判決被告林樞汶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字第9265號指揮執行時,被告林樞汶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分別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復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證金繳款收據收據影本(105年刑保字第164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及拘提無著之報告書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迄仍未到案執行,足見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