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維中 等間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