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鉉俸(原名賴泳秀)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鉉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0年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