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9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陳鍚奎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依原告訴之聲
  明第一項之請求,則應依系爭房屋之現值計算核定為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00元(依原告起訴時
  附卷之9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之課稅現值計算),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遲付租金、
  違約金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
(二)提出座落於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2系爭房屋之建物
  謄本1份、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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