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9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陳鍚奎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依原告訴之聲
明第一項之請求,則應依系爭房屋之現值計算核定為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00元(依原告起訴時
附卷之9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上所載之課稅現值計算),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遲付租金、
違約金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
額。
(二)提出座落於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2系爭房屋之建物
謄本1份、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