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鄢念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鄢念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受刑人鄢念華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強盜等9罪,分別經本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鄭富城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