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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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依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被告楊依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6日以
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判決後,於110年2月4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斯時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之被告,並由被告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附卷可稽,上訴期間即應自
110年2月4日起算,則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10年2月24日。然被告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並未具狀或向本院聲明上訴,有本院上訴抗告檢查單在卷可按。本案被告所犯部分,業已判決確定,並送請檢察官執行,現已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於110年4月15日以110年度執字第2545號分案執行,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遲至
110年4月9日始提出刑事聲請上訴狀對判決聲明不服,有該上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件之日期章戳在卷可憑,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被告上訴權已經喪失,其上訴當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