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6號上訴人即原告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幸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新豊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8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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