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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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2,9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