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股)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楊蓉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楊蓉(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即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公告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3至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蓉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為80歲以上之人,連續3年行方不明(查無入出境紀錄、無殮葬紀錄、無安置紀錄、無健保就醫紀錄、未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給付之紀錄、未領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津貼紀錄、未領有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紀錄、未領有公教退撫給與紀錄),又依戶籍資料記載,相對人戶籍於68年7月7日遷至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因多年未異動,復經新北○○○○○○○○於101年8月31日逕遷至該所上址,相對人之現戶全戶人口及三親等戶籍地均同為上址,礙難就相對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進行訪查,以探其行蹤,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資料(現戶全戶)乙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10年9月22日新北永社字第1102193096號函暨新北市永和戶政80歲以上連續3年清查成果為行方不明且未列為失蹤人口名冊、新北○○○○○○○○親屬、鄰里長或鄰居查訪紀錄表、内政部移民署110年9月28日移署資字第1100097203號函(無出入境紀錄)、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9月27日北市殯二字第1103012063號函(無相關治喪資料)、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9月17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9246號函(無喪葬紀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9月24日新北社老字第1101797179號函(未有受安置紀錄)、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3年内無健保就醫、未領取各項給付、各項津貼、勞保老年給付、老農津貼、國民年金、公教退撫給與)等資料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