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發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面額新臺幣壹佰元紙鈔1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金發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22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偽造之新臺幣100元紙鈔1張,經鑑定後係屬偽造,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函、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22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現改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4644號處分書駁回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而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參。又本件扣案之面額新臺幣100元紙鈔1張,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確係偽造之紙幣,有該廠鑑定報告1紙在卷可稽,屬刑法第
200條所規定之應沒收之物。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20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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