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簡志坤 原告 林瑞卿 原告 楊欣倩 原告 莊施傑 原告 王洪美英 原告 李建德 原告 阮玉春梅 原告 黃國清 原告 戴英 原告 譚宗寧 原告 王文祺 原告 黃志銘 原告 邱垂卿 原告 何崇加 原告 林泰成 原告 李鴻仁 原告 楊淑芳 原告 蘇莉莉 原告 王瓊香 原告 陳美蓮 原告 吳佩綺 原告 周惠玲 原告 歐美燕 原告 黃麗琴 原告 何成 原告 魯子成 原告 石幸家 原告 邱秀好 原告 梁思韻 原告 陳姿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興 原告與被告 姜昶 名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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