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3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陳志青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依法受讓信用卡契約債權,共計對債務人有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之債權,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債務人係於93年間與第三人簽訂信用卡契約,惟查債務人於91年12月5日已受監護宣告,其契約尚欠缺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陳志青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