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萬源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於簡式審判.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萬源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於簡式審判.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