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21號聲請人乙○○聲請人兼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郁芷 間請求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以其與王郁芷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本院94年度親字第4號民事判決影本、92年度彰化縣家庭收支調查結果分析、乙○○低收入證明書、93年度甲○○綜合所得稅清單、法律扶助基金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