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霖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1年度執聲付字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霖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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