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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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 魏高明
陳秀芳 上列聲請人因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抗字第二四一一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三十二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民國二十七年抗字第四二三號著有判例闡釋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曾於民國一0四年間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辦法官(審判長法官紀文惠、法官林玉蕙、陳蒨儀)聲請迴避,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一0四年度聲字第一三三一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出抗告,因聲請人未依限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一0四年度抗字第二四一一號裁定駁回,是本院一0四年度抗字第二四一一號聲請迴避抗告事件業經裁定駁回而告終結,聲請人於事件終結後之一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始聲請該案之承辦法官(審判長法官林麗玲、法官黃雯惠、朱漢寶)迴避,此觀聲請人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所載即明,揆諸首揭判例、說明,該事件既已終結、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賴秀蘭法官洪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淨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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