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4號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對人 藍嘉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件,然經查相對人現設籍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上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設籍戶政事務所而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為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係設籍於「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