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二、至編號二、三之判決內,受刑人另有因竊盜案件被處拘役刑部分,因該判決中已就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且依聲請意旨所示,亦未將其列入聲請範圍(聲請書並未引用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此部分爰不與另定執行刑,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公共危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6日│97年11月11日│97年11月1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1247號│98年度偵字第1268號│98年度偵字第126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8年度交訴字第10號│98年度虎簡字第79號│98年度虎簡字第79號││├───┼─────────────┼─────────────┼─────────────┤││判決│98年4月27日│98年5月13日│98年5月13日│││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8年度交訴字第10號│98年度虎簡字第79號│98年度虎簡字第79號││├───┼─────────────┼─────────────┼─────────────┤││判決確│98年5月21日│98年6月5日│98年6月5日│││定日期││││├───┴───┼─────────────┼─────────────┼─────────────┤│附註││││└───────┴─────────────┴─────────────┴─────────────┘┌───────┬─────────────┬─────────────┬─────────────┐│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九月│├───────┼─────────────┼─────────────┼─────────────┤│犯罪日期│97年7月6日│97年10月22日│98年2月1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97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97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98年度毒偵字第9號│98年度毒偵字第9號│98年度毒偵字第9號││││98年度毒偵字第251號│98年度毒偵字第251號│98年度毒偵字第251號││││98年度毒偵字第421號│98年度毒偵字第421號│98年度毒偵字第42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47號│97年度訴字第1247號│97年度訴字第1247號││││98年度訴字第136號│98年度訴字第136號│98年度訴字第136號││││98年度訴字第298號│98年度訴字第298號│98年度訴字第298號││├───┼─────────────┼─────────────┼─────────────┤││判決│98年6月16日│98年6月16日│98年6月16日│││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47號│97年度訴字第1247號│97年度訴字第1247號││││98年度訴字第136號│98年度訴字第136號│98年度訴字第136號││││98年度訴字第298號│98年度訴字第298號│98年度訴字第298號││├───┼─────────────┼─────────────┼─────────────┤││判決確│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98年6月29日│││定日期││││├───┴───┼─────────────┼─────────────┼─────────────┤│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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