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4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4790號債權人立鑫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治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聲請狀附表所載提示日有誤,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經本院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