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9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65號原 告 楊侑容 被 告 陳秉增 訴訟代理人 李泰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分為小額事件,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