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卓勝智具保人卓伯棟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伯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卓伯棟因受刑人即被告卓勝智(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20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件在卷可稽;參以聲請人另已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2月26日板檢玉甲101執字第15177號通知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等件附卷為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前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