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566號債權人 吳文晉 債權人 姚秀櫻 債權人 楊光亮 債務人 李守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等給付:
(一)向債權人吳文晉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
(二)向債權人姚秀櫻給付肆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向債權人楊光亮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