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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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左筱微
選任辯護人 鄭智陽 律師
王聖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左筱微(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判決在案,被告收受判決後,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10月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及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附卷可稽。嗣被告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依法於114年1月6日裁定命被告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同年1月9日送達於被告居所及其選任辯護人之事務所,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1件及送達證書4紙附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