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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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9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武瑞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武瑞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死亡,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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