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00號原告 黃雅歆 被告 蔡文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7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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