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5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245號債權人 廖俊弼 住雲林縣○○鎮○○里○○0○0號債務人 林律谷林林楷廖文仲
住○○市○○區○○○道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之資訊,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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