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林明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林明星土地銀行嘉義分行113年1月31日42,880元AF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