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62號原告 黃英傑 被告 林茂源
黃坤柱
林宜燕
林玉貴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和 被告 林慶同
林松柏
林松德 林松義 林松年 黃林鳳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依芸 被告 簡順益
簡銘爐
徐簡美招 游 簡玉燕
黃俊龍
黃鳳華
黃鳳貴
黃惠君
黃秋菊
林邱阿釵
林秀美 林松福
林滄海
林曙熙
林秀英
游 邱玲玉
游典哲
游淑惠
游松興
游松達 李建邦
李建鑫
李怡寬 (兼 李清達 之承受訴訟人)
李白華
游月娥 游月里 黃昱福 黃昱瑞 黃昱禎
林阿木
簡慧仁
簡徐寶玉 簡慧明
簡秀美
簡秀芬 簡秀伶 簡秀紋
王梅香 ( 王簡春蜜 之承受訴訟人)
王秋香 (王簡春蜜之承受訴訟人)
王文金 (王簡春蜜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十人訴訟代理人 簡慧德 被告 林重瑋 訴訟代理人 徐惠華 被告 徐錦源
徐月嬌 徐錦榮 徐敏禎 黃鳳枝 黃鳳宿 黃建裕 ( 黃阿發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鉉雅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編號7面積欄「8594.59」之記載,應更正為「8954.59」。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12繼承人姓名欄「 簡順義 」之記載,應更正為「簡順益」。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24繼承人姓名欄「淋滄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滄海」。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倒數第6行關於「 徐月應 」之記載,應更正為「 徐月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