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62號原告 黃英傑 被告 林茂源
黃坤柱
林宜燕
林玉貴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和 被告 林慶同
林松柏
林松德 林松義 林松年 黃林鳳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依芸 被告 簡順益
簡銘爐
徐簡美招簡玉燕
黃俊龍
黃鳳華
黃鳳貴
黃惠君
黃秋菊
林邱阿釵
林秀美 林松福
林滄海
林曙熙
林秀英
邱玲玉
游典哲
游淑惠
游松興
游松達 李建邦
李建鑫
李怡寬 (兼 李清達 之承受訴訟人)
李白華
游月娥 游月里 黃昱福 黃昱瑞 黃昱禎
林阿木
簡慧仁
簡徐寶玉 簡慧明
簡秀美
簡秀芬 簡秀伶 簡秀紋
王梅香王簡春蜜 之承受訴訟人)
王秋香 (王簡春蜜之承受訴訟人)
王文金 (王簡春蜜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十人訴訟代理人 簡慧德 被告 林重瑋 訴訟代理人 徐惠華 被告 徐錦源
徐月嬌 徐錦榮 徐敏禎 黃鳳枝 黃鳳宿 黃建裕黃阿發 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鉉雅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編號7面積欄「8594.59」之記載,應更正為「8954.59」。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12繼承人姓名欄「 簡順義 」之記載,應更正為「簡順益」。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編號24繼承人姓名欄「淋滄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滄海」。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倒數第6行關於「 徐月應 」之記載,應更正為「 徐月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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