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4號聲請人A01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02代理人A05相對人A0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則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A01、A02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之聲請,卻未預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483號裁定命聲請人等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共計新臺幣4千元,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5日送達,然聲請人等逾越上開期間,迄今尚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證,堪為認定。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