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聲字第16號

抗告人 吳定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麗紅 等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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