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高源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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