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799號原告 陳耀東 被告 名氏秋 (DANHTHITHU)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於起訴狀上表明被告名氏秋之目前真正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越南文之譯文,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