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原告 陳建邦 被告 李豫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76號),因被告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林蕙芳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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